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做好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制订本指南。
一、评估内容
自我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建立符合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
二、组织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自我评估组织协调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数量、学科结构和院系设置等情况,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把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作为自我评估的重要环节之一,贯穿自我评估全过程。
三、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1.专家聘请。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主确定的评估方式,聘请相关专家,每个专家组的人数应为奇数。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开展国际评估,选聘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境外专家。
2.专家沟通。学位授予单位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4.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评估结果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
五、改进提升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六、总结报告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抽评要素,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上传“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七、其他
1.合理安排评估进程。自我评估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学位授权点数量,统筹考虑评估工作安排,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做法,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2.确保评估取得实效。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效果。
3.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我评估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