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建设,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我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重要指示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为基本遵循,以合格评估为主要契机,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原则,持续推进和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全面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1/4的参评学位授权点达到国内同类学科中上水平,人才培养制度全面完善,导师队伍整体水平明显提升,质量保障体系基本确立,满足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服务“三区一中心”发展战略的高质量研究生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二、评估对象
(一)每轮次评估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参评范围内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二)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三、组织实施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分别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1.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2.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自我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1)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指南(附件1),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制订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评估对象、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体系、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须按要求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同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确定评估标准。自我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海南省学术学位授权点抽评指标体系》(附件2-1)和《海南省专业学位授权点抽评指标体系》(附件2-2)自主确定。评估主要从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服务贡献等方面检查学位授权点质量建设情况;合格评估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基本条件不得低于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
(3)聘请评估专家。每个学位点须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5或7人,其中至少2名是省外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行业专家。
(4)确定评估结果。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召开会议,根据自我评估的内容和标准以及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对本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表决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对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应在自评阶段结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的可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5)撰写总结报告。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3),报告应该包括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自我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和持续改进计划等内容。
(6)上报评估材料。每轮次周期性合格评估第6年3月底前,学位授予单位须将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7)准备支撑材料。各学位授权点须准备有关支撑材料,作为省学位委员会随机抽评材料,主要包括:学位授权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和奖助制度、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近 5 年来学位授权点的课程表、教师讲义或课件、核心课程教学大纲、作业和专业基础课试卷、学生信息汇总表、学位论文一览表、就业情况汇总表以及反映毕业生工作业绩的文字材料和佐证材料、反映学位授权点改革创新与亮点工作的佐证材料等。
(8)编制年度报告。评估期间,学位授予单位须按年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经脱密处理后,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学位办汇总后报国务院学位办。
(9)报送状态信息。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
(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
1.组织抽评工作。抽评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及其评议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和组织。抽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及其评议由省学位委员会确定和组织。
2.确定抽评名单。抽评学位授权点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原则上实行全覆盖。
评估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加大抽评比例:
(1)发生学术不端或师德师风学风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学位授予单位。
(2)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3)评估周期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
3.组建评议小组。省学位委员会根据抽评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情况,并按学科(领域)大类组成若干评议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的人数为5或7人,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行业专家。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负责设立抽评博士学位授权点专家组。
4.实施专家评议。专家组制定评议方案和议事规则,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专家评议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议方式结合进行。根据学位授权类型的不同,学术学位授权点应突出人才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评价,专业学位授权点应突出人才实践应用能力和产学研结合评价。评议材料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连续5年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方案,以及专家组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估材料。
5.认定评议结果
(1)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认定。每位抽评专家审议抽评材料,对照本组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标准,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议意见,以及具体问题和改进建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抽评指标共有5个核心指标、17个一般指标。专家抽评中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本学位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核心指标中有2个指标被评为不合格;一般指标中有4个指标被评为不合格;有1个核心指标、2个一般指标被评为不合格。专家组汇总每位专家意见,按照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形成对每个学位授权点的评议结果。全体专家的1/2以上(不含1/2)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其他情形为“合格”。
(2)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学位授权点。
(3)学位授权点未确认参评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向受评单位反馈博士学位授权点评议情况、评议结果及改进建议;省学位委员会向受评单位反馈抽评硕士学位授权点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及改进建议。
(5)省学位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和处理受评单位的异议,并根据评议情况和异议处理结果,形成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编制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以及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抽评结果,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撤销学位授权的建议,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三)异议处理
1.学位授予单位如对具体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存有异议,博士学位授权点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硕士学位授权点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
2.硕士学位授权点异议由省学位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确有必要的可约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专家进行复审。专家组结束考察或完成复审后须提交具体考察或复审意见,由省学位委员会审定确认后向提出异议单位反馈。
四、结果使用
(一)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监测“双一流”建设、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及培养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专项经费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二)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周期性合格评估自我评估阶段,根据自我评估情况,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三)对于校内每年自评、以及省内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位点,停招1年,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继续招生;如果整改后仍不合格,则撤销该学位点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授权,学校可以按有关办法调整增列新学位点。对于省内末期评估不合格的硕士学位点,停招2年,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继续招生;如果整改后仍不合格,则撤销该学位点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授权;对于省内末期评估不合格且国家未抽评的博士学位点,停招1年,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继续招生。如果整改后仍不合格,继续停招1年,仍然不合格的,则按程序撤销该学位点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授权,学校可以按有关办法调整增列新学位点。对于省内末期评估不合格但国家抽评合格的博士学位点,可以继续招生但招生指标不能超过整改前的数量。
(四)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五、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1.成立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全省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办公室,挂靠省学位办,负责制定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各培养单位成立相应评估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自我评估。
2.成立由省学位委员会牵头、各学位授予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督导小组,通过组织调研、查阅材料等方式,动态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评,建立评估预警机制,督促学位授予单位落实好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切实发挥自评工作的自我诊断功能。
3.成立省级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为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供智力支持和学术支撑,发挥专家组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咨询和评议中的作用。
(四)信息化保障。建设省学位授权点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位授权点质量监控;各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健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其他
(一)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被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二)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与廉洁规定,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纪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工作方案。
附件: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
2.海南省学术学位/专业学位授权点抽评指标体系
3.自我评估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