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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2-05-18 12:00:00
来源:
当前位置:
研究生招生1
相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学习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研究生留校察看期间,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满,需延后解除处分的,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学校未作出延后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章 处理细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宿舍内打麻将者;
(二)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私用电炉等电器或酒精炉等设备及私拉电线者;
(三)在教学区、宿舍区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如大声喧哗、放鞭炮等),不听劝阻或屡犯者。
(四)未经管理人员允许擅自进入异性寝室者;
(五)未经许可,私自调换、占用宿舍或出租床位者;
(六)不按时归宿或无正当理由彻底未归达三次者;
(七)在学生集体宿舍等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
(八)在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内焚烧纸张、废弃物等,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
(九)学校已安排宿舍,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
(十)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设施者、
(十一)过失损坏财物、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者;
(十三)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故意破坏学校重要集会、重大活动秩序者;
(十五)在学校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十六)盗窃、毁坏图书馆藏书、报刊者;
(十七)故意在教学楼、阅览室、宿舍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或往楼下扔垃圾、摔物品者;
(十八)以各种形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和影响民族团结者;
(十九)非法扣留、拆阅、冒领或毁弃、隐匿他人信件、包裹、汇单及其他邮件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或以其他形式支持一方打人,但未造成后果者;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
(三)私藏危险物品者;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十学时以上三十学时以下者;
(五)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100元以下的。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同学、学校管理人员无理取闹者;
(七)无故不参加所学课程考试者;
(八)阻挠、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九)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布告、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十)考试(考查)违纪者;
(十一)酗酒肇事者;
(十二)登录非法网站者;
(十三)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有意包庇,提供伪证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者;
(二)动手打人但未致轻伤者;
(三)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
(四)持凶器威胁他人者;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学时以上四十学时以下者;
(六)冒领、冒用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或违规转借各种证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
(八)在校内公共场合酗酒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或公安部门以行政拘留或收容审查者;
(二)故意伤害他人或致人轻伤者;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
(四)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
(五)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以上五十学时以下者;
(七)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考试请他人替考、代替他人考试、指使他人代人考试、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以上者;
(六)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者;
(七)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有吸毒行为者;
(八)殴打教职工者;
(九)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者;
(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十一)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
(十二)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十三)聚众赌博者。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处分权限
(一)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做出处分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院主管领导签字,将学生违纪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研究生处将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文字档案,并将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登记表》及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存入学生人事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的,仍按本《条例》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送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决定,视情况在全校、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二份),并告之其有申诉和申辩权。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原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逾期不办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列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所列给予某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本级别处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处罚:
受警告以上及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度评优和评定奖学金资格,并当学年度内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立即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减轻或免除处分;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及认错态度差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硕士毕业研究生转档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