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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的通知
2012-05-18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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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办法》(海师办[2011]81号)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管理,实现导师资格动态管理目标,督促导师加强自身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确认制。现公布确认要求及办法,请认真做好本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工作。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2012度招生资格时须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确认表》(一式2份),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学校确认。
不参加资格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的招生资格。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
1.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不超过57周岁(即1955年9月1日以后出生),承担国家级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龄,但不超过59岁(即195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近两年(即2011-2012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主持省厅级课题1项以上,账面现存可支配在研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经费,不包含配套经费)8千元(人文社科类)、1.5万元(数学专业)3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
各学院在不低于此条件下,可根据本学院情况自行制定标准,但须高于本确认办法。
3.指导教师每年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下招生,每年招收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主持国家级项目的导师优先获得本年度的招生资格,并在招生人数上可适当放宽。
未获得本年度招生资格的导师不能招收学生,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年度招生可由学院安排。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1.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2.出国或省外进修、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日程
5月21日—5月31日:个人填表、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并做出意见。
6月1日-6月5日:各学院将相应申报人的《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确认表》(1份)报送研究生处,学院须留存1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行2012年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2012年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公示(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