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2013]1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113年3月29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但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深入实施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纲要,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更加突出对外开放,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2. 总体要求:优化类型结构,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鼓励特色发展,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提升指导能力,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改革评价机制,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加大支持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改革,实现发展方式、类型结构、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变。到2020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3. 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4. 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形式,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科技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5.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
6. 完善招生选拔办法。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对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考试安全工作。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7. 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的品质。认真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 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9. 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0. 加强课程建设。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优化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11.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根据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发掘研究生创新潜能,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开展研究,由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制定配套政策,支持研究生为完成高水平研究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加强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12. 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四、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13. 改革评定制度。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14. 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15. 提升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重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五、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16. 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发布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定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要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强化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17. 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加强国际评估。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18. 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统筹学科评估。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鼓励培养单位参与国际教育质量认证。
19. 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0. 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办学责任,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六、深化开放合作
21. 推进校所、校企合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校所、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完善校所、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通过跨学科、跨院校、产学研联合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
22. 增强对外开放的主动性。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加快建设有利于国际互认的学位资历框架体系,继续推动双边和多边学位互认工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区域的研究生教育合作。完善来华留学研究生政策,适时提高奖学金标准,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创新培养方式。扩大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留学规模,继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海外教学实践基地。
23. 营造国际化培养环境。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指导研究生。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合作开发研究生课程。加大对研究生访学研究、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力度,提高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经历的研究生比例。提高管理与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形成中外研究生共学互融、跨文化交流的校园环境。
七、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4. 完善投入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培养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统筹财政投入、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确保对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的投入。
25. 完善奖助政策体系。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强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健全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贷尽贷。加大对基础学科、国家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励和资助力度。奖助政策应在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开。
26. 加强培养条件和能力建设。在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中,突出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与平台,应向研究生开放。培养单位要改善培养条件,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对生均资源过低的培养单位,减少其招生规模。对参与研究生培养和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27. 鼓励改革试点。着力破除制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瓶颈,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平台,积极探索提高质量的新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28. 深化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加大地方统筹力度,扩大培养单位的自主权。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强化改革的主体和责任意识,重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质量评价中的作用。各地区和培养单位要重视宣传引导,加强风险评估,处理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3年3月29日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2013年2月28日印发)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逐步扩大,培养能力不断增强,投入机制逐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但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培养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奖助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化解深层次矛盾,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坚持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调动各类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积极性,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二、完善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一)完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绩效拨款、奖助经费在内的财政拨款体系。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安排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建立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拨款水平。中央财政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因素确定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研究生培养。中央高校按规定统筹利用“985工程”等经费,支持研究生教育发展。
(二)各地要参照中央高校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模式,建立健全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研究生教育拨款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一)加大奖助经费投入力度。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二)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三)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要重视助研岗位设置并加大助研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高等学校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博士生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3.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五)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高等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奖助力度。
(六)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级财政承担。落实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高等学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
四、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一)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二)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研究生学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及已收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相衔接。原则上,现阶段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研究生教育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高等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四)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大意义,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确保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行政区域内有关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确保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积极拓宽研究生教育经费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增加经费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有关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在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同时,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坚持全面提高质量,加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结构调整力度,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突出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强化科教结合、产学结合,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五)完善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工作,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推进。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