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理顺学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海南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院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学院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分工合作,又相互支持配合,共同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从而形成“机制健全、职责明确、荣誉同享、责任共担”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党务工作重要事项通过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书记(党务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的全面工作。
第四条 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通过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院长(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按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学位的申报与授予、行政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 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做好学位授权点申报与评估工作,扩大培养规模,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提出学院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学位点设置、导师队伍建设、改革方案、行政人事调配、重要规章制度、收入分配、职务聘任、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进修人员选派、招生就业、奖惩措施等重要事项的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三)审查各教学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教学计划,拟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负责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拟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学位建设、课程建设、公共教学实验室建设;负责拟定招生计划;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具体举措;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
(四)组织申报学位授权点;组织开展各类学位点的质量检查与合格评估。
(五)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组织申报省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等。
(六)组织研究生导师遴选和增补工作,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培养能力思想道德素质。
(七)执行学校财务规定,拟定学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拟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依法组织学院创收,并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院内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并统筹资产的有效合理使用;审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运行等。
(八)配合学院党委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工作;会同学院党委做好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会同学院党委负责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的处分、教学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国内外学术与业务工作交流活动。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具体研究学院建设、发展和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第八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议题主要涉及行政事务的由院长主持,议题主要涉及党建事务的由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根据提议共同商定。会议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主要领导应避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在研究各项重大事项时,先让班子副职充分发表意见,党政正职最后发表意见,并在集中大家意见基础上作出决策;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院长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不能由其他成员代为表决。讨论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研究学位点建设、教学改革、实践基地、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和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年度财务收支,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收入组织、大额经费(1万元以上)支出、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津贴及奖酬金分配办法、需要学院承担经费的出国出境活动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导师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研究保密、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研究学院其他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科室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班子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散布与会议决议相左的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学院党委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有专人保管,及时存档备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在贯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过程中实行问责制。会议记录人要认真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的记录,与会班子成员会后应及时在当次记录的后面签名以示对记录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觉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不定期抽查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本;对该上会的事项而没有上会集体研究的,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分管的班子成员负主要责任;由于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对违反本规则或闹无原则纠纷的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其检查,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学校研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