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海南师范大学考点考场分布
第1-63号考场位于田家炳教育书院,考务办设在教103
考场号 |
教室名称 |
考生数 |
|
考场号 |
教室名称 |
考生数 |
001 |
田家炳101 |
30 |
|
031 |
田家炳503 |
30 |
002 |
田家炳102 |
30 |
|
033 |
田家炳503 |
30 |
003 |
田家炳102 |
30 |
|
034 |
田家炳504 |
30 |
004 |
田家炳201 |
30 |
|
035 |
田家炳504 |
30 |
005 |
田家炳202 |
30 |
|
036 |
田家炳505 |
30 |
006 |
田家炳202 |
30 |
|
037 |
田家炳506 |
30 |
007 |
田家炳206 |
30 |
|
038 |
田家炳506 |
30 |
008 |
田家炳206 |
30 |
|
039 |
田家炳601 |
30 |
009 |
田家炳301 |
30 |
|
040 |
田家炳602 |
30 |
010 |
田家炳302 |
30 |
|
041 |
田家炳602 |
30 |
011 |
田家炳302 |
30 |
|
042 |
田家炳603 |
30 |
012 |
田家炳303 |
30 |
|
043 |
田家炳603 |
30 |
013 |
田家炳303 |
30 |
|
044 |
田家炳604 |
30 |
014 |
田家炳304 |
30 |
|
045 |
田家炳604 |
30 |
015 |
田家炳304 |
30 |
|
046 |
田家炳605 |
30 |
016 |
田家炳306 |
30 |
|
047 |
田家炳606 |
30 |
017 |
田家炳306 |
30 |
|
048 |
田家炳606 |
30 |
018 |
田家炳401 |
30 |
|
049 |
田家炳701 |
30 |
019 |
田家炳402 |
30 |
|
050 |
田家炳702 |
30 |
020 |
田家炳402 |
30 |
|
051 |
田家炳702 |
30 |
021 |
田家炳403 |
30 |
|
052 |
田家炳703 |
30 |
022、032 |
田家炳403 |
4+12 |
|
053 |
田家炳703 |
30 |
023 |
田家炳404 |
30 |
|
054 |
田家炳704 |
30 |
024 |
田家炳404 |
30 |
|
055 |
田家炳704 |
30 |
025 |
田家炳405 |
30 |
|
056 |
田家炳705 |
30 |
026 |
田家炳406 |
30 |
|
057 |
田家炳706 |
30 |
027 |
田家炳406 |
30 |
|
058 |
田家炳706 |
30 |
028 |
田家炳501 |
30 |
|
059 |
田家炳803 |
30 |
029 |
田家炳502 |
30 |
|
060 |
田家炳803 |
30 |
030 |
田家炳502 |
24 |
|
061、62、63 |
田家炳808 |
14+11+4 |
三、2015年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考场设在实验楼10楼研究生教室1003
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3.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提前交卷出场时间只能在考试结束前30-15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者交谈。
7.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10.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考试过程全程视频监控,请考生注意自己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
海南省考试局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特别提示
一、考生务必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按时到达考点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
二、禁止考生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挎包、书籍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违者视为考试违规,将按教育部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处理。
三、如果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特别是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了考点,必须将这些物品放在考场外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点不承担这些物品保管和遗失赔偿责任。为了避免个人物品遗失,希望考生不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参加考试。
四、按照本次考试管理规定要求,考生进入考场时,应主动向监考员出示所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接受监考员使用手柄式金属探测器进行的安全检查。考生如果携带含有金属成份的物品(特别是手机等通讯工具) 接受检查,探测器将自动报警,考生必须对报警部位作出解释并出示相关金属物品。监考员有权阻止不配合检查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物品的考生进入考场。希望考生加强自律,配合安全检查。
五、考生须在开考前40分到达考点接受身份证鉴别仪对第二代身份证读卡认证和安全检查。各科开考15分以后(即上午8时45分以后、下午2时15分以后)考点将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六、本次考试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过程中对各考场实施无线电信号屏蔽、实时监控和全程监控录像。希望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七、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果违规,应接受和配合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检查处理,签署并接收《硕士生入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
八、自命题科目考试时,均为按考生单独封装的试卷袋,须考生自行拆封,请携带胶棒和文具小刀。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