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了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招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和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复试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研究生处负责统筹部署、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录取各项工作,加强对本学院各专业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3、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面试)工作小组,复试(面试)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名,由导师、学科带头人、指导老师、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教师参加。复试(面试)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复试面试内容及形式,根据教育部以及学校调剂和复试有关规定,拟定本专业调剂和复试的具体实施方案。
4、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的,须回避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
5、各学院应组织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学习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业务和纪律、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统一,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6、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各学院及参与工作人员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
7、各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要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考生如对面试结果提出质疑,应负责进行解释。
三、复试比例及复试资格
(一)复试比例
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提高复试的有效性,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
(二)复试资格
1、我校以教育部划订的《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确定复试资格的依据。
2、申请享受初试成绩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教育部公布分数线后一周内,提交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须在教育部公布分数线后一周内,提交已签订的定向培养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研招办进行资格审查及报批,逾期不予受理。
3、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的复试资格,将根据考生成绩、教育部划线、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差额复试需求量计)来综合确定。
4、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过多,因指标限制,成绩排名靠后而不能进入复试者,相关学院应及时通知考生自行联系调剂参加复试。
5、符合教育部和我校调剂复试的有关规定,申请调入我校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 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已将有关报考材料转入我校的考生,可取得我校复试资格。有关调剂程序及要求参看《海南师范大学2014年招收硕士研究生调剂办法》。
6、同等学力身份跨专业报考者,复试报到不能提供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四门以上大学本科主干课程的进修学习证明和成绩单者(教务部门盖章),不予复试。
7、复试报到时,各学院要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通过弄虚作假获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
(三)复试名单
1、复试名单确定后应及时在学校网页上予以发布。
2、各学院负责通知有关考生复试工作的有关事项(报到、面试、笔试时间、地点等)。
(四)复试报到及资格审查
复试报到及资格审查由各学院负责,考生复试时,到各学院报到,提交资格审查所需材料及面试辅助材料。各学院须提前安排复试报到工作人员,负责接待考生收取有关材料,及根据考生填写的《考生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工作包括:
①考生身份核查;
②学历核查;
③审阅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④通知考生体检、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
同等学力考生还要通知其加试的科目、时间及地点。
四、复试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招生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办学特色制定复试内容。要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同时还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察。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选拔,应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
复试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一)专业素质
(1)考察考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应用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含政审),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和治学态度进行必要的考察;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心理健康测评;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
(4)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三)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五、复试方式和环节
各学院可根据各自专业的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方式,尤其要重视通过综合面试来全面考核考生。
(一)笔试
1、专业课考试,以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对同等学力考生还要加试2门科目(参看招生简章),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2个小时。加试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加试科目不合格者(60分以下),不予以录取。
(二)综合面试
1、综合面试由复试(面试)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进行。在面试前,应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复试面试内容、方式和时间地点,并做好相关准备。
2、综合面试进行量化评分,满分共100分(含外语应用能力测试)。
3、每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4、面试评分以《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参考评分表》和《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实施办法》为参考,面试时,由复试工作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后取平均分。
5、面试评分须使用学校统一制定的《研究生复试面试评分表》《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成绩汇总表》。报送面试成绩时,须将现场评分的所有原始表格一并报送研招办。
6、面试时要做好记录,复试记录在各招生学院保存一年。为保证综合面试评分的公正性,建议对面试过程及现场评分环节,进行录音或录像,以备复查。
(三)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听、说、译方面的能力,具体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实施办法》执行。
(四)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环节由各学科根据学科特点需求来设置(不统一要求),主要测试考生的实验和操作技能,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该环节要求现场多人评定成绩(取平均分),所占复试总成绩比重及相应的评分标准,由复试(面试)工作小组提前拟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但一般不超过50%。
实践(实验)能力考核办法须提前制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包括考核内容、总分、评分标准及方法,以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在复试成绩中的权重等。
(五)体检
体检在复试时统一安排。
(六)思想品德鉴定
通过函调,并在复试阶段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状况。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学术道德及心理健康等有严重问题、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七)学校认为需要进一步考查时,可以对考生再次复试(含笔试)。
五、复试成绩的合成
(一)复试总成绩
1、复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含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以及实践(试验)考核成绩等部分按比例合成。
2、复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总分100)×?%+面试成绩(总分100)×?%+实践(试验)成绩×?%
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学院学科在《本学院复试录取实施细则》拟定,并报学校审核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入学考试总成绩
1、入学考试总成绩
入学考试总成绩由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按权重相加得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复试总成绩×?%
复试成绩占入学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具体比例由学院在《本学院复试录取实施细则》中明确拟定公告后执行。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作为录取参考,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
(一)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拟录取名单,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先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再从调剂复试合格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不予录取情况
以下情形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不予录取:
1、复试(笔试、面试及实践考核)不合格者;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者;
3、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复试过程作弊,包括体检作弊、考试作弊
6、多次参加复试,已被其他院校列入拟录取名单者;
(三)录取类别
1、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和非定向,拟录取为单位定向的硕士生须与用人单位和签订有《定向培养协议书》。
2、所有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在入学前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3、考生与考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档案调取、协议签订问题造成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录取审核
拟录取研究生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报省招办和教育部审批最终确定。
(五)信息公开
拟录取名单,须经过研究生处网页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天。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招生计划管理
招生学院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完成招生任务。在调剂录取阶段,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难以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统一收回,重新分配。
七、招生纪律
各招生学院应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复试、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届时,校纪检处、研究生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