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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2012-05-17 12:00:00
来源:
当前位置:
研究生招生1
相关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在广大研究生中形成一个争先赶超的良好氛围,学校每年开展一次“优秀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活动,为规范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功底扎实,学业成绩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平均在“良好“或80分以上)。
2、科研能力较强,一般应有论文发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承担社会服务工作。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具有正确的工作动机,工作热情、周到,乐于为广大研究生服务;担任研究生干部工作满半年。
3、工作能力强,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4、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步骤及要求
(一)“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以学院为单位民主评议和推荐,上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正式公布。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由个人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全体研究生干部民主评议后,由研究生处审批后正式公布。
三、获奖比例及奖励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优秀研究生干部” 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均发给荣誉证书和一定数量的奖金或奖品。
四、补充说明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参评资格:
(一)本学年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
(二)因违反学校其他部门管理条例而受到处罚不满半年者;
(三)本学年课程学习或实践等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及有补考纪录者;
(四)本学年内重大集体活动未经允许无故缺席者。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