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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审核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通知
2011-10-27 12:00:00
来源:
当前位置:
研究生招生1
相关制度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9年海南师范大学审核新增及认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开始启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从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学科结构调整出发,认真做好本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
一、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按照《海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海师科字 [2005]13号)(见附件)执行。
二、审核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和办法
1.申请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需填写《申请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3份),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1份)。
2.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资格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全体成员2/3或以上同意通过后,报研究生处。
3. 研究生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导师名单进行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全体成员2/3或以上同意通过后备案,并列入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三、审核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日程安排
1.2009年3月30日(星期一):研究生处将通知下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2009年4月10日至20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3.2009年4月底:海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有关说明
1.各学院引进人才,无论在原单位已取得何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都须按照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审核后,方可承认其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现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若计划招收和培养相关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须按照审核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填写《2009年推荐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汇总表》,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研究生处。
4.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学位点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做出推荐意见和审核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审批意见后存档。
5.对于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若因超龄、调动、离职等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本单位导师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填写《2009年研究生指导教师人事异动情况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现任硕士生指导教师者,以2009年12月31日为计算点,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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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及以上者,一般不再列入现任硕士生导师数据库。
6. 《申请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2009年推荐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汇总表》、《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和《2009年研究生指导教师人事异动情况表》都可从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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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常用
联系人: 向晓明 0898-65819975
附件:《海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附件:
海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与原则
(一)本办法中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二)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综合考虑学校整体发展需要、学科建设基础、招生规模和教师自身条件,坚持按需设岗、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让具有高水平的教师承担培养硕士生的任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中青年教师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具体发展的需要为依据,确定遴选的学科和导师数量。
二、条件与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现职教学或科研人员。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具有硕士学位。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完成一定的本科生教学任务,并且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必修课。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在核心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有2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五)在近三年中,应主持有省厅级以上(含省厅级)的科研项目,或在研项目经费至少达到5000元人民币。
(六)掌握一门外语并能指导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书籍,查阅资料。
(七)身体健康,能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八)熟悉并遵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工作条例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九)新遴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十)已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但连续三年未能招收硕士研究生者,学校将撤消其导师资格。被撤消导师资格的教师如果要重新获取导师资格,需再次参加导师遴选。
三、办法与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校根据各硕士授权点的招生规模和发展需要,对各学科专业点下达遴选指标。
(三)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四)各硕士点相关学科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海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海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审核和推荐。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科推荐的名单进行评审,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方为通过。
四、聘任与管理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校长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聘任。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的相关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学校按照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进入其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的依据。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学校研究生工作部门,海师[2003]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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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